《日照市養老服務條例》
(2022年1月4日日照市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通過2022年1月21日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批準)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居家社區養老服務
第三章機構養老服務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規范養老服務工作,健全養老服務體系,滿足老年人養老服務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山東省養老服務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養老服務以及相關保障激勵、監督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 養老服務堅持政府主導、家庭盡責、社會參與、市場運作、保障基本的原則,建立居家社區機構相協調、醫養康養相結合,城鄉相統籌,旅居相適宜,具有現代化海濱城市特色的養老服務體系。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養老服務工作的組織領導,履行下列職責:
(一)將養老服務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二)將養老服務工作納入年度工作計劃和績效考核,對在養老服務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褒揚和獎勵;
(三)根據職責權限,將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保障養老服務設施用地;
(四)將養老服務事業發展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建立穩定、有效的經費保障機制;
(五)完善與養老服務相關的社會保障制度;
(六)制定、公布本地基本養老服務清單制度,明確服務對象、服務內容、服務標準和支出責任,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養老服務需求變化等情況,適時進行調整;
(七)建立養老服務工作聯席會議機制,明確各相關部門的職責、任務,統籌協調養老服務工作;
(八)對符合條件的養老機構、養老服務組織給予相應的建設補助和運營補助;
(九)對養老服務場所用水、用電、用氣、熱,按照當地居民生活類價格標準收費;
(十)支持國有資本、社會資本等通過多種方式參與養老事業與產業發展,采取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公建民營等方式,推動養老服務業發展;
(十一)鼓勵社會力量將閑置的醫院、學校、企業廠房、商業設施、農村集體房屋及其他可利用的社會資源,依法改造后用于養老服務;
(十二)其他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采取下列措施建立養老服務人員培養、使用、評價和激勵機制,加大養老服務人員培養力度,逐步改善和提高養老服務人員的待遇:
(一)高等學校、職業學校、技工學校等設置養老服務相關專業的,按照規定給予獎勵補助;
(二)對進入本市養老機構工作的普通高校、職業學校、技工學校畢業生,按照規定給予獎勵或者入職補貼;
(三)定期舉辦養老護理職業技能競賽,支持推薦優秀養老護理員參加各級各類評選表彰;
(四)從事養老服務工作的執業醫師、護士、康復醫師等專業技術人員,按照國家規定取得執業資格并在衛生健康部門進行了注冊考核的,其職稱評定、繼續教育、職業培訓、技能鑒定等方面與醫療衛生機構專業技術人員享受同等待遇;
(五)養老服務組織應當與養老服務從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費,加強勞動保護和職業防護,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養老服務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編制養老服務設施專項規劃和養老服務業務指導、培訓考評、管理監督等工作。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老年人疾病防治、醫療護理、健康管理等老年健康工作。
醫療保障部門負責與養老服務相關的醫療保險、長期護理保險等工作,將符合條件的養老機構內設的醫療機構納入醫保定點協議管理范圍,鼓勵商業保險機構發展與長期護理保險相銜接的商業護理保險。
發展和改革、教育、公安、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農村、文化和旅游、應急管理、審計、國有資產管理、行政審批服務、市場監督管理、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消防救援、大數據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養老服務相關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僑聯、紅十字會、計劃生育協會、老年人協會、慈善組織等群團組織,依據職責或者章程參與養老服務工作。
第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實施轄區內養老服務工作;
(二)指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開展養老服務工作;
(三)協助有關部門做好養老服務監督管理工作;
(四)引導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以及個人參與養老服務工作;
(五)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下列養老服務工作:
(一)登記老年人基本信息、服務需求等;
(二)定期上門探視、電話詢問特困、高齡、孤寡、空巢、留守、失能、重殘老年人和計劃生育特殊家庭中的老年人,掌握老年人生活基本情況,防范并及時處置意外風險;
(三)組織開展適合老年人的互助養老、文體娛樂、志愿服務等活動;
(四)宣傳養老服務政策,提供居家養老服務資源信息,收集處理養老服務的意見建議;
(五)教育和引導村(居)民依法履行贍養和扶養義務,調解養老糾紛;
(六)其他養老服務相關工作。
第九條 老年人子女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扶養義務的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的經濟供養、生活照料、健康護理、精神慰藉等義務,尊重、關心老年人。
倡導家庭成員與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
倡導老年人踐行積極老齡觀、健康老齡化理念,引導老年人保持健康向上、積極樂觀的養老心態,建立文明、自覺、合理、科學的養老方式。
鼓勵鄰里互助養老,鼓勵健康老年人幫扶高齡、失能失智、殘疾等老年人。
第十條 全社會應當弘揚中華民族養老、孝老、敬老、助老的傳統美德,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樹立尊重、關心、幫助老年人的社會風尚。
民政、衛生健康、文化和旅游、教育等部門和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相關法律政策宣傳,弘揚良好家風,倡導健康養老新理念,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通過多種方式和途徑開展敬老助老活動。
每年的重陽節當月為本市敬老宣傳月。
第十一條 推進膠東經濟圈養老服務一體化發展,建立健全政府間合作機制,落實異地就醫結算,推動本市老年人異地享受本市養老服務補貼等待遇,方便老年人異地養老。
第二章 居家社區養老服務
第十二條 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應當以家庭為基礎,以社區為依托,以機構為補充,以社會保障制度為支撐,由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務,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提供專業化服務,基層群眾自治性組織和志愿者公益服務共同組成,滿足居家老年人養老服務需求。
居家社區養老服務主要包括生活照料、餐飲配送、醫療護理、健康管理、心理慰藉、關愛探訪、家政服務、代繳代購、文化娛樂、緊急救援等。
第十三條 新建城鎮居住區應當按照每百戶不低于三十平方米的標準,配套建設社區養老服務設施;配套養老服務設施與住宅建設項目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開發建設單位應當自項目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三個月內,將配建的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及有關建設資料,按照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條件意見書的約定移交所在地縣級民政部門。
已建成城鎮居住區的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按照每百戶建筑面積不低于二十平方米的標準配置;未達到規定最低標準的,由縣(區)人民政府通過購置、置換、租賃、新(改、擴)建等方式進行配置。占地面積較小的居住小區,可統籌多個小區規劃配建社區養老服務設施;老年人比較集中的社區應當適當提高配置標準。
新建七層以上住宅建筑應當設置電梯,且設置兩臺以上電梯的居住單元應至少設有一臺可容納擔架的無障礙電梯。
居住區配套養老服務設施應當安排在建筑的一層,并單獨設置出入口,不得安排在建筑的地下層、半地下層和夾層;設置于建筑的二層以上的,應當設置電梯或無障礙坡道。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社會力量依法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農村養老服務設施。
第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無障礙設施建設規劃及改造計劃,統籌推進居住區坡道、樓梯、電梯、公廁、座椅、扶手等與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生活服務設施的建設改造。
推進老年人家庭無障礙設施的改造,適老性產品安裝、康復輔助器具配備和使用指導、智慧養老相關硬件和軟件安裝使用等服務。
第十五條 鄉鎮、街道應當至少配建一個面積不少于六百平方米的養老綜合服務中心,社區至少配建一個面積不少于三百平方米的社區養老服務中心,村至少配建一個面積不少于一百平方米的農村幸福院,相鄰的若干村(社區)可以共同配置養老服務中心和農村幸福院。
鄉鎮、街道養老綜合服務中心、社區養老服務中心、農村幸福院的服務用房,可以通過購置、置換、租賃、新(改、擴)建等方式完成配置。
社區養老服務中心、農村幸福院由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負責運營管理,也可以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委托專業組織、機構運營管理。
第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為老年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務:
(一)定期免費基礎體檢和健康指導;
(二)推進落實八十周歲以上老年人高齡津貼制度;
(三)對六十周歲以上經濟困難老年人給予生活補貼和護理補貼;
(四)對分散供養的特困老年人發放基本生活費和照料護理費;
(五)對符合條件的特困、高齡、失能、重殘老年人和計劃生育特殊家庭中的老年人實施居家適老化改造;
(六)享受乘坐城市公交、參觀旅游景點、社區食堂助餐等基本優惠服務政策;
(七)國家、省和市規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務。
第十七條 鄉鎮、街道養老綜合服務中心通過上門或者集中等形式為居家老年人提供社會化服務,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助餐、助醫、助潔、助浴、助行、助急等生活服務;
(二)護理、康復、用藥指導等康復護理服務;
(三)日間照料、臨時托養、短期照護等服務;
(四)關懷探訪、生活陪伴、心理咨詢、情緒疏導等精神慰藉服務;
(五)家庭照護技能培訓、康復輔助器具租賃等家庭支持服務;
(六)老年教育、文化娛樂、體育健身等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服務;
(七)法律咨詢等其他服務。
社區養老服務中心、農村幸福院應當根據服務區域居家老年人的需求,針對性提供前款規定的居家養老服務,并根據實際情況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門服務或者個性化服務。
第十八條 鄉鎮、街道養老綜合服務中心和社區養老服務中心、農村幸福院,通過設置長者餐桌、長者食堂或者助餐點等方式,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務。
鼓勵通過財政補助、村集體自籌、老人子女承擔、社會捐贈、生產自助等多渠道籌集運營資金,為農村老年人提供助餐配餐服務。
民政部門應當會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建立居家養老助餐服務質量評價和監督體系。
第十九條 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完善基層醫療衛生服務網絡,指導并督促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為居家老年人提供下列服務:
(一)建立個人健康檔案,開展慢性病管理、健康咨詢、疾病預防、心理健康等公共衛生服務,開展自救和自我保健等健康指導;
(二)開展家庭醫生簽約服務,為簽約老年人提供慢性病連續處方服務,實施慢性病跟蹤防治管理,為行動不便確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上門巡診、家庭病床等服務;
(三)為老年人提供優先就診和轉診服務;
(四)與有需要的居家養老服務機構簽約合作,為老年人提供醫療服務;
(五)提高康復、護理床位占比。
衛生健康、醫療保障部門應當完善社區用藥、醫保報銷政策,保障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藥物供應,為老年人在社區治療常見病、慢性病用藥、家庭病床配藥、醫療費用結算提供便利。
第二十條 鼓勵醫療機構、養老機構承接居家養老服務,支持物業服務企業、家政服務企業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參與居家養老服務,推動居家養老服務融合發展。
鼓勵有條件的機關、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開放所屬場所,為鄰近社區的老年人提供就餐休憩、文化娛樂、健身活動等服務。
第二十一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利用居住區附近閑置或者低效使用的房屋和設施,依法開展嵌入式養老服務。
支持家庭設立照護床位,由專業養老服務組織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提供上門照護服務。
第二十二條 鼓勵鄉鎮、街道養老綜合服務中心和社區養老服務中心與醫療機構、養老機構合作,通過醫養護理多種方式,整合養老、醫療、康復和護理資源,為居家老年人提供疾病預防、健康管理、住院治療、康復護理、生活照料等一體化的養老、醫療和護理服務。
鼓勵有條件的中醫醫療機構開展社區和居家中醫藥健康養老服務。
鼓勵農村幸福院與衛生室資源整合,支持鄉村醫生為農村居家失能老年人提供上門護理服務。
第二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建立智慧養老信息平臺、養老服務網和老年人基本信息數據庫,實現市、縣(區)、鄉鎮、街道、社區四級聯網,推進養老服務信息與戶籍、醫療、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等信息資源對接,實現與城市大數據鏈接共享。
鼓勵支持社會力量建設智慧養老服務平臺,為老年人提供生活呼叫、健康管理、遠程監(照)護、居家安防、應急救援、輔助出行、家政預約等智慧養老服務。
電力、燃氣、通信、公共交通以及城市基礎設施服務等公共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在老年人出行、就醫、消費、文娛、辦事等日常生活時,不得強制老年人使用智能手機、網絡預約等智能技術,在各類老年人日常生活場景中保留老年人熟悉的傳統服務方式。
第二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推進老年教育,建立和完善各級老年教育網絡,推進老年教育資源共享,為老年人學習、社交生活搭建平臺。
支持社會力量辦好老年學校,鼓勵利用廣播、電視、網絡等形式發展老年教育。支持開展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體育活動。
鼓勵各類教育機構通過多種形式舉辦或者參與老年教育,在農村文化禮堂、鄉鎮、街道養老綜合服務中心、社區養老服務中心、農村幸福院等開設老年教育教學點,方便老年人就近學習。
第二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可以開發設置社會工作公益性崗位、購買社會工作服務,吸引社會工作專業人才從事居家養老服務工作。
第二十六條 市、縣(區)民政部門應當培育和扶持各類為老年人服務的志愿服務組織,建立養老志愿服務時間儲蓄和積分兌換制度,會同大數據部門納入養老志愿服務時間儲蓄信息管理系統。
鼓勵國家工作人員和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在校學生參加居家養老志愿服務活動,開展結對幫扶等關愛老年人活動。
第二十七條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老年人能力綜合評估機制,為老年人開展能力綜合評估。
民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評估結論確定由政府提供居家養老服務的對象、照護等級和服務標準,并向社會公示。
第三章 機構養老服務
第二十八條 設立養老機構應當依法登記并向民政部門備案。
養老機構應當符合相關規范和技術標準,符合環境保護、消防安全、衛生防疫、食品安全等要求,具備適應老年人生活需求的居住用房、醫療康復用房、公共服務用房和室內外活動場所,配備適合老年人安全保護要求的設施設備及用具。
養老機構應當加強風險監測與防控,建立健全養老服務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的制度規范,實現養老服務機構安全風險自辨自控、隱患自查自治,提升安全生產整體防控能力。
第二十九條 公辦養老機構應當在滿足特困人員集中供養需求的前提下,重點為經濟困難的失能老年人、計劃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免費或者低收費托養服務。床位有剩余的,可以向社會開放。
支持社會化養老機構發展普惠養老服務,逐步提高護理型床位比例,為中低收入家庭老年人提供價格適中、方便可及、質量可靠的養老服務,滿足老年人多層次、個性化服務需求。
第三十條 市、縣(區)民政部門應當會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養老服務行業協會制定服務合同示范文本,養老機構依據合同示范文本,與收住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合同,明確各方權利和義務,并按照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為老年人提供相應的服務,保證服務質量。
養老機構應當在老年人入住前,對老年人能力進行評估,確定照料護理等級,制定安全風險基本應對措施,經本人或者其代理人確認后,在服務合同中予以載明。
第三十一條 養老服務收費應當按照國家、省價格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收費標準根據養老服務機構的經營性質、設施設備條件、服務質量、照料護理等級、服務成本等因素確定。
養老機構應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公示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收費標準,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二條 養老機構應當配備與服務、運營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與服務類型、照護要求、服務對象數量相適應的護理人員。
養老服務從業人員應當身心健康,具備與工作崗位相適應的文化水平和專業技能。
養老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尊重收住老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歧視、侮辱、虐待、遺棄老年人。
養老機構暫停或者終止服務的,應當于暫停或者終止服務六十日前,向備案的民政部門提交老年人安置方案,書面告知老年人及其代理人,并向社會公告。民政部門應當督促養老機構實施安置方案并提供幫助。
第三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醫養結合工作機制,制定促進醫療衛生與養老服務結合的政策措施,整合醫療、養護、康復資源,扶持護理型養老機構發展,逐步形成覆蓋城鄉、規模適宜、功能完善、綜合配套的醫養結合服務網絡。
支持有條件的醫療機構開設老年病科,與養老機構、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組織在疾病防治、康復護理、健康管理、技術支持、人員培訓、資源共享等方面建立合作關系。
支持養老機構設立老年醫院、康復醫療中心、護理中心等醫療機構或者在其內部設置門診部、醫務室、護理站等醫療衛生服務場所。
支持護理中心、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等醫療衛生機構以及具備服務能力的養老服務機構,為失能老年人提供長期照護服務。
第三十四條 支持發展中醫藥特色的醫養機構,將中醫診療、中醫治未病、中醫藥保健康復融入健康養老。
鼓勵中醫醫師在養老機構提供保健咨詢和調理養生服務。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養老服務考核評價體系,加強對本行政區域養老服務工作的管理和監督,建立多部門聯合監管機制。
民政部門應當對養老服務行業實行屬地化、全行業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對養老機構、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組織運營和服務進行監督檢查,對擅自改變規劃建設、配置的養老服務設施使用性質等違法行為,依法及時查處。
發展和改革部門應當對政府投資的養老服務基本建設項目和資金計劃實施、政府運營的公辦養老機構服務收費項目和標準等進行事中、事后監管。
財政和審計部門應當對養老服務的政府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對養老服務組織落實勞動合同、薪酬、社會保險、勞動用工等進行監督檢查。
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對養老服務設施規劃布局、規劃設計、施工建設、驗收移交等規劃建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加強對養老機構開辦的醫療機構、社區居家醫療服務的監督管理。
醫療保障部門應當對養老服務組織醫療保險和長期護理保險政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養老服務廣告、產品用品、食品藥品、價格等實施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定期組織有關方面專家或者委托相關社會組織、第三方專業機構等,對養老服務組織的人員配備、設施設備條件、管理水平、服務質量、服務對象滿意度、社會信譽等事項進行綜合評估,評估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并作為政府購買服務、發放建設和運營補貼等的參考依據。
第三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民政、衛生健康、行政審批服務、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建立健全養老服務投訴舉報機制,處理養老服務投訴舉報。
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扶養義務的人,拒絕履行贍養、扶養義務或者履行不到位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老年人組織或者贍養人、扶養人所在單位應當給予批評教育,并督促其履行。
第三十八條 公安、金融管理、市場監管、民政等部門應當對養老服務領域非法集資、詐騙等違法行為進行監測、分析和風險提示,依法予以查處。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條 擅自改變依法規劃建設或者配置的養老服務設施使用性質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養老服務相關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其所在單位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本文標題:日照又出臺一重要條例!5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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